《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水利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印发《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24〕13号),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背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快推动全省水电站绿色转型升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制定《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2022年,《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施行,对规范全省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管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试行期两年,目前已到期。根据两年试行情况,结合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生态流量监管最新要求,亟需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正式出台《办法》,有效期五年,进一步健全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生态流量泄放与监测、生态流量监管、评价及结果运用、附则等5部分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阐述了《办法》的起草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属地监管原则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规定了水电站生态流量定义、计算依据和核定原则等。
2.生态流量泄放与监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水电站业主的义务责任,明确了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工作要求,包括泄放设施建设、监测断面选取及核定、监管平台建设、监测数据采集与上传等。
3.生态流量监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生态流量日常监管措施,包括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问题整改和依法依规处罚等。
4.评价及结果运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生态流量评价标准、差别化评价要求,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处置措施等。
5.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监督举报机制以及《办法》有效期等。
四、重点解读
1.进一步明确了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职责。《办法》规定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能源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开展监管工作。
2.进一步规范了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办法》规定水电站业主负责建设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备设施并定期开展校准检测,在生态流量泄放口附近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生态流量阈值、评价名录、监测断面等。
3.进一步强化了水电站生态流量评价及结果运用。《办法》在评价中,优化了日均流量达标标准,增加了监测数据完整率要求,新增了月度评价。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水电站生态流量是否按规定足额泄放、监测断面是否合理、监测设备是否完好、监测数据是否真实以及监测监控方式是否规范等。在结果运用中,强化监督执法,对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3个月度及以上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水电站,将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