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防汛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抗旱应急预案》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8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水利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6-25
  • 签署日期:2020-06-25
  • 登记日期:2020-06-25
  • 发文日期:2020-06-25

《湘西自治州防汛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湘西州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06-25 09:00:00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5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5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5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6

2.3专家组 13

3.能力建设 13

4.预防预警 14

4.1预防预警机制 14

4.2预防预警行动 14

5. 巡查防守 16

5.1 巡查防守机制 16

5.2 巡查防守行动 16

6. 应急响应 17

6.1 响应分级 17

6.2 响应行动 20

6.3 应急处置 26

6.4信息发布 26

6.5应急结束 26

7.后期处置 26

7.1善后工作 26

7.2总结评估 27

8.应急保障 27

8.1 工程保障 27

8.2 物资保障 28

8.3 队伍保障 28

8.4通信保障 29

8.5经费保障 29

8.6 预案保障 29

9.监督管理 29

9.1宣传、培训和演练 29

9.2 责任追究 30

10.附则 30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30

10.2预案制定与实施 30

1. 总则 32

1.1编制目的 32

1.2编制依据 32

1.3适用范围 32

1.4工作原则 32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2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32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3

2.3专家组 39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9

3.1 监测预警 39

3.2 预警行动 39

3.3 信息报告 40

4. 应急响应 41

4.1 旱情分级 41

4.2 响应分级 41

4.3 响应行动 42

4.4 应急处置 44

4.5 信息发布 45

4.6 应急结束 45

5. 后期处置 45

5.1 善后工作 45

5.2 总结评估 46

6. 应急保障 46

6.1 物资保障 46

6.2 队伍保障 46

6.3资金保障 46

6.4 技术保障 47

6.5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47

6.6 预案保障 47

7. 监督管理 47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47

7.2 责任追究 48

8.附则 48

8.1 名词解释 48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49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49

1.总 则 51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51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6

4.应急响应 58

5.后期处置 64

6.应急保障 64

7.监督管理 66

8.附则 6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汛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州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州、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州长、联系防汛抗旱的吉首军分区副司令员、联系应急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联系水利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州防指成员单位为:州政府办、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教体局、州林业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文旅广电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人社局、州供销联社、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州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红十字会、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吉首火车站、财产保险湘西分公司、中石化湘西分公司、中石油湘西分公司、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

应急管理局加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办)牌子,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州防办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州防指职责

领导、组织全州防汛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州委、州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全州防汛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州内重要河段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监督落实州内重要工程和重点区域防汛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全州水利(水电)工程防洪调度,指导监督防汛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2.2州防办职责

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协调、督促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防汛预警预报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州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依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汛〔20201号)《省防指主要成员单位2020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湘府阅〔202020号)《关于调整湘西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州防指发〔201917号)《湘西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程(试行)》(州防指发〔201918号)等精神确定各成员单位防汛工作职责。州政府办工作职责主要为协助州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不再具体分工。其他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军分区官兵、驻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部队支援湘西州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组织州内新闻、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减灾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汛形势;负责做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州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州防指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州防指的指示、命令;组织编制洪涝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防汛专项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轻纺等行业领域)落实防汛预案和措施。做好全州Ⅱ级应急响应之后的防汛会商和应急信息发布。

州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涝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州内重要河段和重要水工程的洪水防御调度方案,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相应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全州启动Ⅱ级(含Ⅱ级)应急响应前的防汛会商。

州发改委:按规定权限做好有关防汛工程的立项、审查;协调安排防洪排涝、水毁修复工程建设;组织拟订州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州财政局:协同申报、筹集防汛和维修水毁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防汛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湘西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调度令的实施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不扩散。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安排归口管理的抗灾物资优先保障防汛需要。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根据州防指的命令,负责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州教体局:督促指导全州教育系统防洪保安常识教育工作及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的落实。

州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做好林区汛期漂木的管理、处理工作;紧急防汛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指导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州民政局:督促指导县市做好因洪涝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州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防汛抢险秩序;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工程设施、对防汛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防汛指挥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州卫健委: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有效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州生态环境局:参与重大以上或跨区域(县级行政区)因洪涝灾害造成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州工信局:协调推进防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协调防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的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准备供应工作。

州住建局(州人防办):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督促县级城市落实内涝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公共供水、燃气、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防汛安全运行;督促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督促指导城市危旧房屋的监控、巡查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防涝排渍抢险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建筑高边坡、深基坑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涝排渍抢险指导。

州文旅广电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汛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避险意识;督促指导做好涉水景区汛期的关闭工作;协调做好汛期重大涉旅安全事件的应急事务处置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防汛宣传报道;督促县级广电部门做好已建山洪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中预警广播的运行维护管理。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里下达和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州防指有关物资调令。

州人社局:配合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州供销联社:负责省里委托和州里规定的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州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州水文中心:负责监测水情形势,及时提供实时雨情、水情、洪水预报及雨水情形势分析资料;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已建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中,已签订委托合同监测站点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灾区动物疫病检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协助州农业农村局开展灾区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畜牧水产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州农业机械事务中心:积极搞好排涝机械的维修保养,组织负责农业机械优先保障防汛需要。

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全州库区移民开发区的防汛救灾工作,维护库区移民开发区的稳定,澄清灾损,安置灾民,搞好救济工作;组织库区移民开展水毁工程恢复工作。

武警湘西支队: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抗灾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州外武警部队来州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抗灾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州外消防救援队伍来州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州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组织开展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变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防汛调度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变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组织供区范围内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及电价优惠政策的落实。

吉首火车站: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提供铁路桥梁及重要路段的防洪能力等基本情况及水毁工程基本情况。

财产保险湘西分公司:负责做好洪涝灾害保险及灾后理赔工作。

中石化湘西分公司、中石油湘西分公司:负责做好全州防汛油料供应及油价优惠政策的落实。

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调配防汛无线电通讯频率,协调排除防汛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防汛无线电通讯畅通。

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气象、水文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气象、水文通讯信息。

2.3专家组

为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防汛指挥决策和抗灾救灾服务,州防指根据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突发情况时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当遇到重特大事件或其他情形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州防指指令及时补充调用专家力量。

3.能力建设

坚决贯彻落实省防指提出的以“1333工程”为核心的防汛能力建设要求,全力推进湘西州 “1333工程”,即:“1”,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第一个“3”,夯实水库、堤防和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3个防汛抗灾能力硬件基础;第二个“3”,提升预测预报预警、水库调度和巡库巡堤巡塘查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3个防汛抗灾能力软件基础;第三个“3”,增强应急预案、应急力量和应急救援3项防汛抗灾能力实力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守护好人民美好生活和高质量发展底线。

4.预防预警

4.1预防预警机制

4.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设防汛抗旱应急指挥系统,作为防汛决策指挥平台。防汛抗旱应急指挥系统包括防汛监测预警系统,统一收集气象、雨情、水情、地质灾害等监测信息,作为各级防指指挥决策依据。

4.1.2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灾害、水工程、地质灾害、尾矿库等灾害或防御重点的监测预警预报,并向防指报送信息。

4.1.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以及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较大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4.2.2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分析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避灾。

4.2.3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各类监测预警信息实时传输到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平台同时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灾害易发地点和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等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等。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采取报警、转移群众等措施,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4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部分地区将发生大暴雨、台风等极端灾害性天气时,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防范灾害风险,必要时采取避灾转移等措施。

5.巡查防守

5.1巡查防守机制

5.1.1堤防、水库(山塘)、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尾矿库等防御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防守由工程管理单位或巡查管护责任人负责。当河流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堤防的巡堤查险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巡堤查险队伍实施巡堤查险,具体要求按照《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其他防御重点区域需加派巡查人员、加密巡查频次时,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基层人民政府组织补充力量,情况紧急时按照管理权限可提请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巡查防守。

5.1.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巡查防守督查工作。

5.2巡查防守行动

5.2.1堤防巡堤查险

1)巡堤查险要进行拉网式巡查,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相邻队组要越界巡查。对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堤防附近洼地、水塘等易出险区域,要扩大查险范围,加强巡查力量。要按照险情早发现、不遗漏的要求,根据水位(流量)、堤防质量、堤防等级等,确定巡堤查险人员的数量和查险方式,遇较大洪水或特殊情况,要加派巡查人员、加密巡查频次,必要时应24小时不间断巡查。

2)巡堤查险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要共同巡查一遍,当面签写交接班记录。

3)巡堤查险人员发现险情后要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派专人盯守,密切监视险情发展变化情况。险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险情位置、类型、程度、出险时间、堤防状况、水位、抢险措施等。

5.2.2其他防御重点区域的巡查查险

水库(山塘)、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尾矿库等防御重点区域的巡查查险要求按照主管单位的巡查看护有关制度执行,重点要确保一线巡查人员真实开展巡查查险,一旦发现危险征兆,能立即向受威胁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进入Ⅳ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以上)内24小时面雨量超过50毫米,低于10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某条监测站河流及重要堤防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无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我州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4)一个县市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水基本沿主河道排泄,对现有防洪设施和主城区尚不造成较大威胁,城区和主河道沿岸乡镇部分低洼地带可能被淹,除部分暴雨中心发生局部山洪灾害外,其他地方灾情较轻,防汛工作处于正常警戒期。

6.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以上)内24小时面雨量超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内面雨量超过5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某条监测站河流及重要堤防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接近保证水位;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将严重影响我州,并发出紧急警报;

4)气象部门预报我州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并可能造成较严重洪涝灾害;

5)一个县市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将超过河道安全流量极限值,沿河低洼地和城镇地势较低的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城镇部分堤防开始漫水,局部有山洪暴发,有工程险情发生、发展,灾情较重,抗洪抢险处于紧张状态。

6.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以上)内24小时面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面雨量超过10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某条监测站河流及重要堤防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将持续上涨;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将严重影响我州,并发出紧急警报;

4)气象部门预报我州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且相应地区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5)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6)一个县市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全面超过现有河道安全泄量,沿河成线成片低洼地和城镇地势较低的成片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县城和集镇堤防全面漫堤,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大流量泄洪,较大范围山洪暴发,有大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告急,灾情严重,抗洪抢险处于紧急状态。

6.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进入Ⅰ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以上)内24小时面雨量超过2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多条监测站河流控制站水位将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气象部门预报我州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水过程,且相应地区主要河流控制站在保证水位以上;

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等公共安全;

5)一座以上大中型水库或多座小Ⅰ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6)一个县市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15人以上。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各干支流河道四处漫溢,沿河两岸田地和城镇受淹非常严重,城区堤防漫堤严重,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超大流量泄洪,大范围山洪暴发,有重大工程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全面告急,灾情特别严重,抗洪抢险处于非常紧急状态。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响应行动

州防指根据雨水情、灾险情等对全州或部分县市(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6.2.1 Ⅳ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州防办值班人员全部到岗到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及各地抗洪救灾动态,适时向州防办领导报告。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向州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州防汛抗旱专家库成员、州防办副主任单位负责人备勤待命。

2)防汛会商与组织:州防指指挥长或由其委托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州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州防指各成员单位。

3)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由州应急管理局(州防办)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县市(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各受灾县市(区)根据水情、灾险情等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水库、河流洪水防御等调度工作。

6.2.2 Ⅲ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州防办领导参与值班,优化调度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随时向州防指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向州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州防指成员、州防汛抗旱专家库成员、州防办副主任单位负责人备勤待命。  

2)防汛会商与组织:州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汛情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并通报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3)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送州防办。由州应急管理局(州防办)协调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民政、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吉首军分区、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支队组织抢险抗灾力量集结待命,州级防汛物资仓库、其他未受灾县市物资仓库根据州防指指令做好出库及运力准备,随时准备提供支援。

4)应急调度:州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要求,做好人、财、物、水库、河流洪水防御等调度工作。相关县市(区)按照规定,做好县级相应调度工作。

6.2.3 Ⅱ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州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州防办领导坐镇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州防办副主任单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值班,按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汇总与报告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向州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州防指成员、州防汛抗旱专家库成员及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后备专家备勤待命。 

2)防汛会商与组织: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州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报请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州防灾减灾救灾等情况。州领导率工作组赴所联系的县市(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视汛情应对需要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州防指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电力、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卫健、通信等部门派出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州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州委、州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交通运输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州级抢险物资、其他未受灾县市物资做好调运准备,及时申请省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州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4)应急调度:州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驻州部队、武警、消防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加强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等工作。州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必要时,州防指决定并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决定是否向省防指协调做好碗米坡、凤滩、五强溪等对我州防洪影响较大的大型水库的综合调度工作。

6.2.4 Ⅰ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州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值班室。按照非常洪水值班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州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防汛会商与组织: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州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等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相关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州洪灾情况,争取抢险救灾资金、物资、器材等支持。州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赴所联系的县市(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州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查巡堤查险、水库调度、人员转移等工作。州防指适时依法宣布全州或部分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协调驻州部队、武警、消防,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州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应急处置;在全州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水障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州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州委、州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及时调配全州抗洪救灾应急资金。应急部门牵头,全力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查灾、核灾、损失评估等工作。卫健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州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警工作。电力部门、石油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用电和用油供应。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州红十字会等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等活动。

4)应急调度:州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等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吉首军分区、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支队迅速组织力量奔赴灾区抗洪抢险,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州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适时加大州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加强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调度,全力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请求省防指协调做好碗米坡、凤滩、五强溪等对我州防洪影响较大的大型水库的综合调度工作。

6.3应急处置

6.3.1 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6.3.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应急、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与救助。

6.4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办法(试行)》(州防指发〔201828号)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5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州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要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7.1.2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1.3 各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州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7.2总结评估

州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

8.应急保障

8.1工程保障

8.1.1汛前,各级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电力、铁路等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矿山、尾矿库、水利工程、城市排涝工程、交通干线、电力设施等重点防范目标的度汛隐患排查和整改。

8.1.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物资保障

8.2.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强化防汛抢险物料储备;州防指统筹调度吉首军分区、州消防支队、武警湘西支队、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防汛抢险救援物资。

8.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8.2.3防汛抢险救援物资调度,坚持“先近处后远处”“先库存后外购”“先本级后上级”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统一调度。必要时,由州防指向省防指申请紧急调援。

8.2.4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汛前要落实好防汛物资调度预案,明确储备单位、可调数量、运载车辆、行驶路线、人员配备、联系方式等;在重要防守目标附近提前预置足量防汛抢险物料

8.3队伍保障

8.3.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推进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8.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与驻地部队、武警“点对点”联络机制,加强灾情信息通报、灾区情况勘测、应急物资和力量投送、现场救援协同等方面的联动,健全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各类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将有关施工抢险队伍纳入防汛专业应急抢险力量体系,加强共建共训共练,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8.4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8.5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州财政局联合州防指向省财政厅、省防指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州财政局商州应急管理局(州防办)提出防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8.6预案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等州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城市防涝、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防洪、水利工程防洪、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河流洪水预警预报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9.监督管理

9.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9.2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5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5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5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6

2.3专家组 13

3.能力建设 13

4.预防预警 14

4.1预防预警机制 14

4.2预防预警行动 14

5. 巡查防守 16

5.1 巡查防守机制 16

5.2 巡查防守行动 16

6. 应急响应 17

6.1 响应分级 17

6.2 响应行动 20

6.3 应急处置 26

6.4信息发布 26

6.5应急结束 26

7.后期处置 26

7.1善后工作 26

7.2总结评估 27

8.应急保障 27

8.1 工程保障 27

8.2 物资保障 28

8.3 队伍保障 28

8.4通信保障 29

8.5经费保障 29

8.6 预案保障 29

9.监督管理 29

9.1宣传、培训和演练 29

9.2 责任追究 30

10.附则 30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30

10.2预案制定与实施 30

1. 总则 33

1.1编制目的 33

1.2编制依据 33

1.3适用范围 33

1.4工作原则 33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3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33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4

2.3专家组 40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0

3.1 监测预警 40

3.2 预警行动 40

3.3 信息报告 41

4. 应急响应 42

4.1 旱情分级 42

4.2 响应分级 42

4.3 响应行动 43

4.4 应急处置 45

4.5 信息发布 46

4.6 应急结束 46

5. 后期处置 46

5.1 善后工作 46

5.2 总结评估 47

6. 应急保障 47

6.1 物资保障 47

6.2 队伍保障 47

6.3资金保障 47

6.4 技术保障 48

6.5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48

6.6 预案保障 48

7. 监督管理 48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48

7.2 责任追究 49

8.附则 49

8.1 名词解释 49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50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50

1.总 则 52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52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7

4.应急响应 59

5.后期处置 65

6.应急保障 65

7.监督管理 67

8.附则 6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的“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总遵循,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救灾措施,提高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损失,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部门管理、公众参与;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州、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应急工作。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州长、联系防汛抗旱的吉首军分区副司令员、联系应急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联系水利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州防指成员单位为:州政府办、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教体局、州林业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文旅广电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人社局、州供销联社、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州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支队、州红十字会、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吉首火车站、财产保险湘西分公司、中石化湘西分公司、中石油湘西分公司、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

州应急管理局加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办)牌子,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州防办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州防指职责

领导、组织全州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全州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州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较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州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调度,指导监督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2.2州防办职责

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全州抗旱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督促有关抗旱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收集、研判、报告旱情、灾情信息;负责协调中央、省级、州级抗旱资金的安排;承担州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依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汛〔20201号)《省防指主要成员单位2020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湘府阅〔202020号)《关于调整湘西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州防指发〔201917号)《湘西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程(试行)》(州防指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各成员单位防汛工作职责。州政府办工作职责主要为协助州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不再具体分工。其他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军分区官兵、驻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担负抗旱救灾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部队支援湘西州抗旱救灾工作。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组织州内新闻、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抗旱减灾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抗旱形势;负责做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州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州防指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州防指的指示、命令;组织编制干旱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抗旱专项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旱灾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旱灾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轻纺等行业领域)落实抗旱预案和措施。做好全州Ⅱ级应急响应之后的抗旱会商和应急信息发布。

州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相应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州启动Ⅱ级(含Ⅱ级)应急响应前的抗旱会商。

州发改委:按规定权限做好有关抗旱工程立项、审查;协调安排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州财政局:协同申报、筹集抗旱所需资金;配合做好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湘西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辖水电站的抗旱调度令的实施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抗旱救灾用地。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不扩散。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安排归口管理的抗灾物资,优先保障抗旱的需要,及时组织所辖机构开展抗旱服务。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旱物资运输畅通;根据州防指的命令,负责组织征调抗旱救灾交通运输工具。

州教体局:督促指导全州教育系统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解决饮水困难措施的落实。

州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做好林区抗旱工作;抗旱救灾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指导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州民政局:督促指导县市做好因干旱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州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抗旱救灾秩序;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对抗旱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州卫健委: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有效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州生态环境局:参与重大以上或跨区域(县级行政区)因旱灾造成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州工信局:负责抗旱救灾所需电力、成品油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监督电力部门所属水库执行州防指下达的各类抗旱调度命令。

州住建局(州人防办):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监督城市公共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做好严重缺水情况下城市供水等抗旱应急工作。

州文旅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抗旱宣传报道。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里下达和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州防指有关物资调令。

州人社局:配合做好抗旱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州供销联社:负责省里委托和州里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州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州水文中心:负责监测旱情形势,及时提供实时旱情和旱情预报及旱情形势分析资料;承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灾区动物疫病检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协助州农业农村局开展灾区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畜牧水产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州农业机械事务中心:积极搞好抗旱机械的维修保养,组织负责农业机械优先保障抗旱需要。

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全州库区移民开发区的抗旱救灾工作,维护库区移民开发区的稳定,澄清灾损,安置灾民,搞好救济工作。

武警湘西支队: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担负抗旱救灾有关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州外武警部队来州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州消防支队:根据抗旱救灾需要组织基层消防队伍开展应急送水,负责抗旱救灾有关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州外消防救援队伍来州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州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组织开展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变电站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抗旱调度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变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组织供区范围内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及电价优惠政策的落实。

吉首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设备。

财产保险湘西分公司:负责做好旱灾保险及灾后理赔工作。

中石化湘西分公司、中石油湘西分公司:负责做好全州油料供应及油价优惠政策的落实。

州无线电管理处:保障抗旱无线电通讯畅通。

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气象、水文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气象、水文通讯信息。

2.3专家组

为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抗旱指挥决策和抗灾救灾服务,州防指根据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突发情况时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当遇到重特大事件或其他情形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州防指指令及时补充调用后备专家力量。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健全旱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旱情监测网络和灾情统计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本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  

3.2预警行动

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做好干旱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州气象局预报可能出现干旱性天气情况,州水文中心通过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及溪河水位流量等指标,发现有干旱迹象时迅速向州防办预警报告,州防办收到预警信息报告后,整理上报州防指领导,同时向各县市(区)下发通知、通报情况,明确应急预防措施和方案,做好应急抗灾准备工作。

3.2.1蓄水保水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涵闸等利用雨洪、过境水资源等,适时适度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及时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办法。

3.2.2水源调度

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抗旱供水方案,加强水资源管理。州防指对大中型水源工程加强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

1)当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保灌水位时,基本停止发电,保证灌溉、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

2)为确保湘西经济开发区城市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需要,当跃进水库不能满足所需流量时,通过黄石洞水库调水,确保下游用水量。

3.3信息报告

3.3.1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3.3.2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旱情、灾情。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3 州防指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

4.应急响应

4.1旱情分级

根据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降雨距平均值、农田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城市干旱缺水率等,将旱情分为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四级。

级(轻度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30%或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10%15%

级(中度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0%或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15%20%

级(严重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50%或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20%30%

级(特大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或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30%以上。

4.2响应分级

根据干旱范围和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抗旱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1)Ⅳ级(轻度干旱)响应:全州30万亩以上(含本数,下同)、88万亩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农田受旱或者全州29万人以上、43万人以下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2)Ⅲ级(中度干旱)响应:全州88万亩以上、118万亩以下农田受旱或者全州43万人以上、58万人以下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3)Ⅱ级(严重干旱)响应:全州118万亩以上、155万亩以下农田受旱或者全州58万人以上、87万人以下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4)Ⅰ级(特大干旱)响应:全州155万亩以上农田受旱或者全州87万人以上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

4.3响应行动

州防指根据旱情、灾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3.1 Ⅳ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委托的州防办领导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2)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3)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4)加强水源的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5)组织开展沟渠清淤,保证输水畅通。(6)启动有关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7)各类水利工程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8)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2)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分析。(3)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行动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4)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5)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6)州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7)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8)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及应急送水工作。(9)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0)适时协调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3.3 Ⅱ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2)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分析研判形势,必要时由州防指依法宣布全州进入紧急抗旱期。(3)报请州人民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督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4)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5)统一调度和管理抗旱骨干水源,重点保障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留足生活用水,压缩农业灌溉用水;组织应急打井、挖泉、开建蓄水池、输水渠,开展跨流域应急调水;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前提下抽取水库死库容。(6)协调驻州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人工应急送水,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加强服务。(7)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8)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州防办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

4.3.4 Ⅰ级响应行动

1)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州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州委常委会研究部署。(2)在省防指指导下,州防指依法宣布全州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强化相关应急调度措施。(3)报请州人民政府紧急召开抗旱救灾专题会议,发出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督查组等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慰问灾区干部群众。(4)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协调申请救灾资金。(5)动员全州抗旱服务组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6)协调驻州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人工应急送水。(7)抢抓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8)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继续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继续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州防办加紧调拨紧急抗旱救灾物资。

4.4应急处置

4.4.1州防指根据旱灾响应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

4.4.2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4.3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处置,加强统一调水管理,按照调度权限做好辖区内和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相关工作,及时补充供水水源。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公众储备应急用水,采取措施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稳定市场和人心。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罐装洁净水,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用水供给。调集力量开展应急送水,保证医疗机构、消防、学校等重要行业用水,必要时可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5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办法(试行)》(州防指发〔201828号)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6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时,由州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卫生防疫、生产恢复等工作。

5.2总结评估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要求储备足额抗旱救灾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队伍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推进社会化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支持社会抗旱服务队建设,充分发挥其抗旱服务功能,增强抗旱减灾能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行业抗旱服务。在抗旱紧张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消防部门组织基层消防队伍开展应急送水,要与人武部门一道,组织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的抗旱突击队,承担拦河筑坝、开渠疏淤、掘井引水、组织送水、抢修机具等突击攻坚任务,以支持抗旱救灾。

6.3资金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将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备购置和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抗旱救灾应急所需。

6.4技术保障

整合、建设全州防汛抗旱信息网,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异地会商系统等建立健全抗旱调度决策系统,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6.5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为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要建立抗旱应急水源保障体系。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的地方,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井口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不出问题。

6.6预案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抗旱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局、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等州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防旱抗旱减灾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干旱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旱情灾情等重要信息,或在抗旱救灾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1)农田受旱:即耕地受旱,是作物受旱与水田缺水(或旱地缺墒)两者之和。其中,作物主要指水稻、玉米、蔬菜、棉花等,不包括经果林。

2)土壤墒情:田间作物根系层土壤中含水量的多寡情况。

3)水田缺水:在水稻栽插季节,因水源不足造成适时泡田、整田或栽插秧苗困难,只针对稻田;水田秧苗栽插后受旱,应视为作物受旱。

4)旱地缺墒:旱地播种期,种子出苗前,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或播种后未能及时出苗的;出苗率低,应视为作物受旱。

5)无有效降雨:夏季68月份日雨量小于5毫米的降雨,其他季节日雨量小于3毫米的降雨。

6)透墒雨:三日雨量大于25毫米。

7)城市干旱缺水率:计算公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100%

8)因旱饮水困难:满足下面两条中任意一条即可,①因旱改变取水地点且持续15天以上,②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人且持续15天以上;但如果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因旱人畜饮水困难”范围。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防办依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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