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水支流武水重要河段(吉首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州水许﹝2025﹞62号
申请人:吉首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太良 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014485379300
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政大楼A栋417号
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吉首市水利局关于湖南省沅水支流武水重要河段(吉首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并组织对《湖南省沅水支流武水重要河段(吉首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省沅水支流武水重要河段(吉首段)治理工程位于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寨阳乡、河溪镇,所在流域为武水。湖南省沅水支流武水重要河段(吉首段)治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中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3个项目区8段岸坡整治,工程总综合治理长度11.608km,岸坡整治长度为9.357km,项目总投资8327.34万元,由于资金到位金额为3247.70万元,本次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内容为该项目实际实施内容(初设批复的部分内容工程):河道边坡治理长度约2.71km,其中寨阳乡0.70km、黄泥滩段0.84km,河溪镇段1.17km。项目开挖总量11.14万立方米,回填利用总量11.14万立方米。工程建设征占地面积6.51公顷,其中永久征地5.3公顷,临时占地1.21公顷。本工程总投资3247.7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85.70万元。工程施工总工期为14个月。本项目为补报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2%,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林草覆盖率为25%(因施工前未做表土剥离,表土保护率不做要求)。
(四)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07.7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482.90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8.38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费3.38万元,独立费用15.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5146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已建成水土保持措施管护,确保其正常发挥效益。
(二)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5146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方案批复后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后期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州水利局提交相关监测报告。
四、本项目在批复后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湘西自治州水利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