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水罚〔2025〕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湖南垣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MJRJ2Q,法人:胡浩,联系电话:18670677030,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403157916,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149号丽星景园碧水苑(E栋)1809房。
违法事实及证据:①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7日及28日受托人周智铮使用其自有台式电脑,编制了你公司和长沙温麓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针对龙山县卧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暂估价)第二次招标的投标文书,经技术对比,两份投标文件呈现完全一致的机器制作码特征。上述操作直接导致在龙山县卧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暂估价)第二次招标过程中,你公司与长沙温麓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出现高度关联性异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串通投标情形;②证据清单: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数据预警分析报告、调查(询问)笔录、涉案电脑及实体照片(电脑ID编码为:A69F47CB-07D2-43BA-B68E-1D15DFB78FE5)。
经依法告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五条关于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数额罚款,处罚金额为:壹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整(2728800元×5‰=13644.00元);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公司罚款数额的5‰。胡浩(法人代表)处罚金额为:陆拾捌元贰角贰分(13644元×5‰=68.22元);胡昆(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为:陆拾捌元贰角贰分(13644元×5‰=68.22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