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解读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14 11:31:28 字体大小:

 

湘西州水利局 

(2011年9月)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52号令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创了政府服务法治化的先河。《规定》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是推进我省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我省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它的贯彻实施,对于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规定》出台的过程

   《规定》的出台,经历了启动、学习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过程,充分贯彻和执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凝聚了立法决策者、立法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心血。一是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二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等15个部委对《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三是起草部门通力合作。四是专家学者反复论证。五是各级政府及部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六是集体慎重决策。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反复修改,省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2011年4月7日两次召开常务会议集体审议才出台。

   《规定》共9章123条。第一章是总则,对《规定》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具有指导作用。按照法律结构,可以把第二章至第八章称为分则,是政府服务具体的行为规范,明确政府服务双方主要是提供方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谁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服务、通过什么场所提供服务、怎样将服务信息告知公众、怎样保障服务到位、对服务怎么进行监管、对不依法提供服务的单位、个人追究什么责任等7个问题。最后一章即第九章是附则,是补充、说明性规定,包括制定方案、实施日期等。

    二、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了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部署,规范政府服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国率先制定《规定》。有以下重大意义:出台施行《规定》是加快“四化两型”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四个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三、政府服务的原则(第一章)

    政府服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向广大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的活动。政府服务的原则应当是下列九条:(一)合法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公共原则。(六)参与原则。(七)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八)渐进原则。(九)分级负责原则。

    四、政府服务主体(第二章)

    政府服务的主体,是指政府服务的提供者。管理服务的主体仍然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外(管理服务与行政权力的运行紧密相连,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公共服务的主体可以多元化,既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包括公共事业单位、公共企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五、政府服务内容(第三章)

   (一)公共服务。《规定》将公共服务分为4大类若干小类: 1、社会保障类公共服务。包括:(1)就业促进服务。(2)社会保险服务。(3)社会救助服务。(4)住房保障服务。2、社会事业类公共服务。包括:(1)公共教育服务。(2)公共医疗卫生服务。(3)公共科技服务。(4)公共文化服务。(5)公共体育服务。(6)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7)社会福利服务。3、公用事业类公共服务。包括:(1)水电气服务。(2)居住环境服务。(3)交通服务。(4)邮政通信服务。4、其他公共服务。包括:(1)扶贫服务。(2)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上述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单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分工实施。

   (二)管理服务。包括3大类若干小类:

    1、社会管理服务。包括:(1)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服务格局。(2)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3)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4)(5)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6)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服务。(7)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服务。(8)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2、市场监管服务。包括:(1)培育市场主体。(2)维护市场秩序。(3)加强社会信用建设。3、经济调节服务。(1)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2)促进产业发展。(3)调控投资规模、结构。(4)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5)协调调度煤电等重要生产资料。(6)建设经济发展服务平台。

    六、政府服务平台(第四章)

    政府服务平台是指服务主体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和公共服务所需的服务场所、服务设施、服务机制、服务机构以及服务制度等的总称。可分为综合平台、专业平台,虚拟平台、现实平台。(一)电子政务平台。(二)政务服务平台。(三)社区服务平台。(四)社会求助服务平台。

    七、政府服务公开(第五章)

    (一)行政机关服务公开。包括: 1、服务项目设定公开和依据公开。2、服务项目目录公开和办事指南公开。3、实施公开和结果公开。(二)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公开。(三)基层自治组织服务公开。(四)社会组织服务公开。

    八、政府服务保障(第六章)

    政府服务保障,就是确保、保证政府服务能够落到实处的措施。(一)财政保障。(二)组织保障。包括: 1、思想建设。2、作风建设。3、能力建设。4、廉政建设。5、制度建设。

    九、政府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

    政府服务监督管理分为政府服务的外部监督和政府服务的内部监督。《规定》对内部监督作出规定。内部监督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一)政府绩效管理。(二)行政效能监督。(三)服务监管。包括: 1、检查制度。2、报告制度。3、回购制度。4、临时接管制度。5、解除制度。6、投诉制度。7、评估制度。(四)法律责任(第八章)。包括: 1、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责任追究。2、对社会主体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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