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重新修订的情况说明

关于《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重新修订的情况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31 14:59:03 字体大小: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工作我厅于2012年下发了《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湘水办〔2012〕62号,HNPR-2013-18001)(以下简称“原《通知》”)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通知》已于2018年2月失效同时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及2016年3月经省审改办同意、我厅出台的《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水办〔2016〕27号)规定,原《通知》已不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必须进行修订。近日我厅重新修订发布了《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湘水发〔2018〕11号,HNPR-2018-18005)(以下简称“新《通知》”)

  新《通知》共八条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审批对象二是明确行政审批权限三是明确行政审批程序四是明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立项和建设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五是明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补偿措施及责任主体六是对临时占用作出详细规定

  相较于原《通知》新《通知》对以下两个具体事项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原《通知》规定“占用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的灌区及跨市(州)灌溉工程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小一型水库、中型水闸、中型泵站、设计灌溉面积1~5万亩的灌区及跨县(市、区)灌溉工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其他灌溉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16年3月我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台了《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水办〔2016〕27号),明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除跨市州的事项仍由省厅审批外,其余的都由市州审批”本次新《通知》修订后与之规定保持一致,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除跨市州的事项由省水利厅审批外,其余的都由市州审批”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州深化改革的要求,具体明确市州、县市区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占用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审批权限宜设于市州本级。

  二是对第五条中占用补偿费的核定部门进行了调整原《通知》规定:“对不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用补偿费”由于上轮机构改革后,物价部门已并入发展改革部门故新《通知》中修改为:“对不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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