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水利局推行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

​湘西州水利局推行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2 09:37:54 字体大小:



为提高水利行业相关主体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湘西水利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信用承诺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内涵。本方案中的信用承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承诺人)向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行业组织以书面形式作出自身符合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等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信用承诺制适用范围。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州区域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三、信用承诺制的主要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行政机关在办理风险可控的或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以事中事后监管替代部分或全部事前审 查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经服务对象申请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行政机关视同其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办理决定。

(二)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 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政机关引导信用主体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 承诺提供给行政机关的材料、信息合法、真实,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声明产品服务符合标准、保证质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建 立统一的行业自律承诺规范,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 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湘西”网站及其他相关平台上公示。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 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提交信用承诺书和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承诺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不适用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制和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制。

四、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 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水利部门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水利部门、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不商标侵权、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不价格欺诈、不垄断和不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 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信用湘西”等网站向社会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相应的惩戒,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根据水利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五、信用承诺的实施程序

(一)梳理承诺事项。信用承诺对象应知晓行政许可批准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水利部门负责归集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1.告知根据省发改委、州信用办《信用承诺书》模板结合湘西州水利实际,制定湘西州水利行业信用承诺书,告知、指导承诺对象按规范格式承诺。

 2.公示水利部门在信用承诺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承诺书以图片形式上传到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水利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水利部门作出政务服务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的履诺情况进行监管。水利部门经核查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承诺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水利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的,水利部门应将该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承诺人的信用档案,并推送至湘西州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承诺人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水利行业商协会要加强对本单位会员履诺情况监督,对发现违反信用承诺的,严格按照水利行业组织的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在水利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六、 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水利部门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其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水利部门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项目申报、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水利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应用。水利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七、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水利部门及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加强实施信用承诺制的组织协调,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优化实施信用承诺制的事项办理流程,加快推进实施信用承诺制。

(二)纳入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釆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市场主体主动承诺意识。

(四)加强督导考核。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附件:1.信用承诺书(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参考使用)

       2.信用承诺书(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参考使用)

       3.信用承诺书(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参考使用)

       4.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类参考使用)   

       5.信用修复承诺书(严重失信名单参考使用)  

       6.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情况信息字段要求


附件1信用承诺书.wps
附件2信用承诺书.wps
附件3.wps
附件4.wps
附件5.wps
附件6.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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